60个免费B2B网站推广范例

网站ICP自主备案操作指南(带图说明)

[ 字号: ] 作者:风尚达人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自主备案分成两部分:注册过程、备案过程。

一:注册过程

l 首先打开IE浏览器(建议使用IE6)登录备案网站(www.miibeian.gov.cn)。

 

l 点击“新网站主办者用户请[注册]”中的“注册”字样,进入下图。

 

l 点击“接受”,进入下图。

 

l 再点击“接受”,进入下图。

 

l 请仔细阅读屏幕中的提示信息,并按照屏幕中的提示依次填写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注册”进入下图。

 

l 按“确定”完成注册。(注:由于手机短信发送平台的原因,目前阶段如上图所示,系统会将手机和邮件验证码显示在屏幕中,供注册用户直接使用。等短信平台稳定以后,系统将在上图中取消验证码的页面直接显示功能。)


 

二:备案过程

l 登录网站首页面,如下图所示,在“报备类别”中选择“ICP报备(网站主办者)”类别,然后在“用户名”和“密码”处输入您刚刚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在验证码处根据屏幕提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l 点击“登录”,进入下图。

 

l 如图所示,将您手机或邮件收到的验证码输入到相应位置(注:手机和邮件验证码是相同的)。点击“登录”进入下图。

 

l 在上图中点击屏幕左侧树型菜单上的“备案信息录入”,进入下图。

 

l 点击“信息录入”这个菜单项,进入下图。

 

l 如图所示,填写ICP备案主体信息,

 

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下图。

 

l 如图所示,点击“添加网站”在下图所示的弹出窗口中进行网站信息的填写。

 

l 请仔细阅读图中的提示,然后依次填写网站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保存。然后系统会返回到下图所示的窗口中。

 

l 如图所示,若还有其它网站信息需要添加的话,请再次点击“添加网站”按钮进行网站信息的添加。全部网站信息填写完毕后,可以通过点击“添加接入”按钮,进入下图,为相应网站添加接入信息。

 

l 如图所示,点击弹出窗口中的“添加接入”按钮,进入下图。

 

l 如图所示填写接入信息。注:在“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一栏中,可以输入一个或者两个(用“空格”分割)关键词,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会在弹出的窗口中显示符合关键词查询条件的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如下图所示。

 

l 用户在如图所示的名单中,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点击其左侧的单选按钮),然后点击窗口的“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系统会将您选择的接入服务商名称填写到“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一栏中。

 

l 如图所示,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此接入商的添加操作,系统返回到下图所示的窗口中。

 

l 如果还有其他接入信息需要添加的话,可以点击窗口中的“添加接入”按钮重复以上步骤进行添加;如果没有其他接入信息需要添加的话,可以点击窗口中的“继续”按钮。

l 网站及其接入信息全部填写完毕后,用户可以点击窗口中的“下一步”按钮,进入下图所示的窗口。

 

 


 

l 上图所示是“ICP备案信息总结”,您可以浏览您刚才输入的信息,如有错误可以点击“上一步”按钮返回上一步骤进行修改。如果确认无误后,点击“完成”按钮,完成备案信息的报备工作(注:一旦在此处点击“完成”按钮,用户就再也不能对备案信息进行自主修改了,如要修改的话,必须到相应的接入服务商处,请其为您进行代为修改工作),进入到下图所示的成功界面中。

 

 

l 用户的备案信息提交以后,可以通过点击左侧树型菜单内的“信息浏览”项,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浏览。

l 用户的备案信息提交后,可以点击左侧树型菜单中“查询统计服务-〉备案进度查询”,查看自己的备案信息当前所处的阶段,如下图所示。

 

l 左侧树型菜单的“备案业务管理”中,提供了“电子证书下载”、“注销主体申请”、“注销网站申请”三项功能。如果您的备案信息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您看到的屏幕如下:

 

祝您备案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咨询电话:010-95169001本电话是信息产业部为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设立的全国咨询电话,用户只需支付标准的本地通话费(北京地区用户)或长途电话资费(北京以外地区用户),不需支付其它费用!

 

注:如果服务器是独立托管的,可以直接找IDC进行备案。以上备案只适合非经营性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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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baic.gov.cn),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注:各地经营性网站备案请咨询各地工商部门。以下是各地红盾网站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http://www.saic.gov.cn
北京市工商局 http://www.hd315.gov.cn/
上海红盾信息网 http://www.sgs.gov.cn
天津红盾信息网 http://www.tjaic.gov.cn
重庆工商红盾网 http://www.cqgs12315.cn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http://www.hebgs.gov.cn
山西红盾信息网 http://www.sxaic.gov.cn
辽宁红盾信息网 http://www.lngs.gov.cn
黑龙江红盾信息网 http://www.hljaic.gov.cn
浙江红盾信息网 http://www.zjaic.gov.cn
福建红盾信息网 http://www.fjaic.gov.cn
山东红盾信息网 http://www.sdredshield.com.cn   
湖北红盾信息网 http://www.egs.gov.cn/
广东红盾信息网 http://www.gdgs.gov.cn
海南红盾信息网 http://aic.hainan.gov.cn
贵州红盾信息网 http://www.gzaic.org.cn
甘肃红盾信息网 http://www.gsaic.gov.cn
宁夏红盾信息网 http://www.ngsh.gov.cn
内蒙古自治区红盾信息网 http://www.nmgs.gov.cn
吉林红盾信息网 http://www.jlgs.gov.cn
江苏省工商局 http://www.jsgsj.gov.cn
安徽红盾信息网 http://www.ahaic.gov.cn
江西红盾信息网 http://www.jxaic.gov.cn/
河南红盾信息网 http://www.haaic.gov.cn
湖南红盾信息网 http://www.hnaic.net.cn
广西红盾信息网 http://www.gxhd.com.cn/
四川红盾信息网 http://www.scaic.gov.cn
云南红盾信息网 http://www.ynaic.gov.cn
陕西省工商局 http://www.snaic.gov.cn
青海红盾信息网 http://www.qhaic.gov.cn
新疆红盾信息网 http://www.xjaic.gov.cn
大连市工商局 http://www.dlgs.gov.cn
厦门市工商局 http://www.xm.fjaic.gov.cn
深圳市红盾信息网 http://www.szaic.gov.cn
长春市工商局 http://www.ccgs.gov.cn/html/
南京市工商局 http://www.njgs.gov.cn   
济南市工商局 http://www.jn-redshield.com.cn
广州市工商局 http://www.gzaic.gov.cn
西安市工商局 http://www.xags.gov.cn   
宁波市工商局 http://www.nbaic.gov.cn
青岛红盾信息网 http://www.qdaic.gov.cn
沈阳红盾信息网 http://www.sygsj.com
哈尔滨市红盾信息网 http://www.hrbgs.gov.cn
杭州市红盾信息网 http://www.hzaic.gov.cn
武汉市工商局 http://www.whhd.gov.cn
成都市工商局 http://www.cd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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