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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财务:天猫淘宝客,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 字号: ] 作者:独孤一游

很早之前,我一直给同行说的是,淘宝客支出,应该先计入收入,再入账到营销费用或者财务费用。之所以如此断定,是基于三个方面:

其一,在数据呈现的顺序上,是客户付款金额总体进账,而后系统自动分账。将这个步骤实物化,便是:老板卖一双拖鞋100元,张三付款100元。老板收到这100元,且装进钱包,然后从钱包里面拿出来20元,递给张三,对张三说咱这是买拖鞋返现金。

这在实质上就很等同于现金折扣的过程了。现金折扣是什么呢?老板将拖鞋卖给张三,然后给张三说,你如果马上付款,我就只收你80元,如果你明天付款,那就要收90元;如果后天付款,那就要收100元。

而财税规定,现金折扣,必须以折扣前金额入账收入。

其二,淘宝客支出的发票。还是沿用以上卖拖鞋例子。老板通过一个广告公司促销来卖拖鞋,每卖出一双拖鞋,给广告公司5元。广告公司的漂亮妹子,站在老板的铺子前满街吆喝。张三买了一双鞋,付款100元。老板返给张三15元,给广告公司的妹子5元。

给张三的15元没有发票,直冲收入也行;但给广告公司的5元是有发票的,如果再用冲减后的80元入账,那么这5元的发票怎么办?不论是做营销费用,还是财务费用,那么对方科目做什么?

其三,阿里扣的佣金也好,花呗的扣款也好,计算基础都是淘客返佣前的金额。那就是说,张三买这双拖鞋后,商场是按照100元来计算的,而不是80元。于是这中间又出现一个差异,且这个差异还是全部有票。同上,这100-80=20*5%=1元的差异,又怎么在账务上形成冲抵?

恰巧今年的普查,税局认定的收入金额,要么是支付宝流水收入列,要么是佣金费用的倒推,不管是哪一种,都是淘宝客支出前的收入金额。

可前不久和一个朋友,在谈论到这个话题时,起了些争论,朋友倾向于用商业折扣的定义来处理。狭义一点说,就是用销售折让来定义淘宝客支出。为此,我查询了税务总局官网。

国税总局在2008年10月30日发的国税函〔2008〕875号 通知中,第一大点第五小点,是这样定义: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而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在账务处理上完全不同。

但非说淘宝客支出属于其中一种,好像又比较牵强。

说现金折扣吧,客户还没有买商品,不属于债务人的定义;买了商品,属于债务人的定义,可那时候已经形成返佣的事实形态。更重要的是,现金折扣的定义,在顺序上是客户拿到了产品,只是未付款;而淘宝客返佣是客户先付款,后拥有产品控制权。

说销售折让吧,又不符合其在产品上的定义。至少不符合这份文件中,对于中间过程(折让原因)的定义。相信大家做淘客活动,没有谁是拿着有瑕疵的产品来玩的,谁不是冲着豆腐块排名,进而提升曝光度去的呢!

所以,淘宝客返佣,到底应该怎么入账呢???

大家都知道,在拿不出文件条款明确支持的情况下,大几率只有看文件制定人/执行人的解读。依照这样的推理,便大致有以下两种建议办法:

一、依照支付宝收入列全额入账,遵循的方式,即把淘宝客返佣视为现金折扣处理。利是便于计算,账务清晰,和税局大数据一致,后期也不会和税务有账务上的分歧需要去说明。弊是多缴税,多缴增值税附加税。比如上面说的卖拖鞋,就是将100元记为收入,20元记为销售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二、在账务借贷平衡的基础上,将淘宝客返佣有票部分计入收入,无票部分按照销售折让的方式,直接冲减。比如上面说的,通过广告公司促销,有票金额是100*5%+5=10元,实际到账金额是100-15-5-100*5%=75元,那么计入收入的金额就应该是10+75=85元。

以上两种,都是针对于公司全部纳入核算而言。

对于淘宝客活动很少,或者说金额很小的老板,我是建议采用第一种办法;对于淘宝客活动频繁,或者金额大的老板,我建议是第二种办法。

虽然第二种办法,会让财务数据提取时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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